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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除了德國的戶政登記,當然重要的還有台灣的登記。在向台北駐丹麥辦事處申請公證完成後,台北駐丹麥辦事處會告知台灣戶政事務所,在告知後30天內,如果沒有回台灣辦理登記,會被罰款喔!最高罰到900元。通常結完婚,大家都還有一堆事情要忙,很少會馬上或專程飛回去登記,這個規定只有30天,挺不通情理。另外,在台灣的結婚日不會是實際公證日期,而是在台灣登記的時間。

  回台灣前,需要先將單身證明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公文書的正本,及中譯本拿到台北駐該地辦事處公證。要提出的除了這兩份資料外,還有申請人的護照影本及塡好的申請表。需時約三天,德國這裡的費用是33歐。記得申請公證前,先打電話跟所在地台北辦事處確認,有些可以接受自己翻譯,這樣還可以省下一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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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到丹麥的公證算簡單也迅速,真正麻煩的在後頭 

  公證完回到家,要儘早到市政廳(Bürgeramt)辦理住址變遷(證明雙方已經同居),及家庭狀況(Familiestand)變更(單身變成已婚)到市政廳辦理這個手續還滿迅速的,抽個號碼,到號以後提出證件*註1,等辦事員輸入資料就可以之後會拿到兩個人的新的住居登記表(Meldebescheinigung)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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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等待公證的時間,除了觀光,大家可以利用時間確認後續登記事宜。例如台灣方面,公證後,必須先將結婚證書正本拿到丹麥外交部*1公證和繳費 (一份180丹麥克朗)。經丹麥外交部公證的結婚證書,須譯成中文,將正本及譯本拿到台北駐丹麥辦事處*2繳交費用及公證(一份120丹麥克朗)。經這兩道公證手續,才能拿回台灣的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使用。

  我們沒有時間親自去哥本哈根,決定用寄的。但事前已先跟兩邊辦事員接洽,確認丹麥外交部公證完後,可以幫我們把證書再寄給台北駐丹麥辦事處。所以只準備貼好郵票的牛皮紙袋3(Tonder到丹麥外交部,丹麥外交部到台北駐丹麥辦事處,台北駐丹麥辦事處到家裡)。印象中郵資好像都是25丹麥克朗。我還分別又寫了信給兩個單位,並把錢黏好跟信一起封到信封裡(也可以用匯的)。寄給台北駐丹麥辦事處的資料裡,需附上申請書以及申請人的護照影本。我當初沒注意,還好信裡有寫上我們的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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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當初和高麗菜是臨時決定結婚的。只是我以申根免簽的方式入境,雖然我們很想按部就班,但如果要在法國或德國循規蹈矩的通過申請並結婚,別說我沒有實際的簽證這件事,或是要準備的文件有多少,兩個人的結婚資訊要被公告3個月,且無人出面反對這個規定,就著實不可行於是我們便決定到有歐洲拉斯維加斯之稱的--丹麥結婚。而且為了避免人多擁擠,放棄哥本哈根,選擇德丹邊境城市---Tonder*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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