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了德國的戶政登記,當然重要的還有台灣的登記。在向台北駐丹麥辦事處申請公證完成後,台北駐丹麥辦事處會告知台灣戶政事務所,在告知後30天內,如果沒有回台灣辦理登記,會被罰款喔!最高罰到900元。通常結完婚,大家都還有一堆事情要忙,很少會馬上或專程飛回去登記,這個規定只有30天,挺不通情理。另外,在台灣的結婚日不會是實際公證日期,而是在台灣登記的時間。
回台灣前,需要先將單身證明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公文書的正本,及中譯本拿到台北駐該地辦事處公證。要提出的除了這兩份資料外,還有申請人的護照影本及塡好的申請表。需時約三天,德國這裡的費用是33歐。記得申請公證前,先打電話跟所在地台北辦事處確認,有些可以接受自己翻譯,這樣還可以省下一筆。
回台灣登記要準備的書面資料有:1,經丹麥外交部以及台北駐丹麥辦事處公證過的原文結婚證書正本。2, 經駐該地台北辦事處公證過的結婚證書中文譯本。3.經該地公證處公證過的單身證明,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的公文書*註1正本。4.經駐該地台北辦事處公證過的單身證明,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的中文譯本。5.中文名字取用同意書*註2。6.太太的身分證。7.太太的大頭照1張。馬上辦理馬上拿到,身分證也會被更新,配偶欄上增加外籍配偶的中文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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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丹麥的公證算簡單也迅速,真正麻煩的在後頭。
公證完回到家,要儘早到市政廳(Bürgeramt)辦理住址變遷(證明雙方已經同居),及家庭狀況(Familiestand)變更(單身變成已婚)。到市政廳辦理這個手續還滿迅速的,抽個號碼,到號以後提出證件*註1,等辦事員輸入資料就可以。之後會拿到兩個人的新的住居登記表(Meldebescheinigung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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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待公證的時間,除了觀光,大家可以利用時間確認後續登記事宜。例如台灣方面,公證後,必須先將結婚證書正本拿到丹麥外交部*註1公證和繳費 (一份180丹麥克朗)。經丹麥外交部公證的結婚證書,須譯成中文,將正本及譯本拿到台北駐丹麥辦事處*註2繳交費用及公證(一份120丹麥克朗)。經這兩道公證手續,才能拿回台灣的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使用。
我們沒有時間親自去哥本哈根,決定用寄的。但事前已先跟兩邊辦事員接洽,確認丹麥外交部公證完後,可以幫我們把證書再寄給台北駐丹麥辦事處。所以只準備貼好郵票的牛皮紙袋3個(Tonder到丹麥外交部,丹麥外交部到台北駐丹麥辦事處,台北駐丹麥辦事處到家裡)。印象中郵資好像都是25丹麥克朗。我還分別又寫了信給兩個單位,並把錢黏好跟信一起封到信封裡(也可以用匯的)。寄給台北駐丹麥辦事處的資料裡,需附上申請書以及申請人的護照影本。我當初沒注意,還好信裡有寫上我們的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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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Tonder結婚的話,登記的地點其實不是在市政廳,而是對街的一棟老建築裡的二樓。需要先到大廳跟市政廳小姐報到,並填寫表格。表格裡有一個項目是證人,需要填兩位,如果只有情侶兩個人去公證也沒關係,可以在表格裡註明,到時候會由市政廳的事務員擔任。時間差不多的時候,會有事務員來喚名。然後移動到隔壁較小的房間,像辦公室。事務員會先驗證文件正本跟傳給他的檔案是否都符合,然後還必須出示這四天三夜的住宿證明(收據或訂房紀錄都可以),確認剛才填寫的表格還有雙方簽名,最後事務員會告知當天的公證時間。結婚證書上會有多國語言---丹麥文,德文,法文,西班牙文和英文。我們因為公證後需要向多個國家登記,所以跟市務員要求 5 份結婚證書(不多收費),事務員還詢問當天公證要以什麼語言進行,可選擇丹麥文,英文或德文(我還真想選丹麥文,但到時候搞不好會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要喊「我願意」,結果白跑一趟,公證也不成立吧?!)。跟事務員決定好日期及時間,會收到一張繳費單。必須拿著這張繳費單,到對街的市政廳會計處繳交500丹麥克朗,而且只收現金喔!經過會計小姐在繳費單上蓋章,登記手續才終告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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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初和高麗菜是臨時決定結婚的。只是我以申根免簽的方式入境,雖然我們很想按部就班,但如果要在法國或德國循規蹈矩的通過申請並結婚,別說我沒有實際的簽證這件事,或是要準備的文件有多少,光“兩個人的結婚資訊要被公告3個月,且無人出面反對“這個規定,就著實不可行。於是我們便決定到有歐洲拉斯維加斯之稱的--丹麥結婚。而且為了避免人多擁擠,放棄哥本哈根,選擇德丹邊境城市---Tonder*
註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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