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丹麥的公證算簡單也迅速,真正麻煩的在後頭。
公證完回到家,要儘早到市政廳(Bürgeramt)辦理住址變遷(證明雙方已經同居),及家庭狀況(Familiestand)變更(單身變成已婚)。到市政廳辦理這個手續還滿迅速的,抽個號碼,到號以後提出證件*註1,等辦事員輸入資料就可以。之後會拿到兩個人的新的住居登記表(Meldebescheinigung) 。
登記完成後,我們又跑去”更名(Nameänderung) *註2”。高麗菜是外國人,回台灣登記的時候,強迫一定要取一個中文名字。高麗菜在台灣的名字自願用我們家的姓,因此想說結婚後,我在這裡就加上他們家的姓。所以就多了一個改名的手續。我們一開始不知道,白跑了好幾個地方。原來,改名要到Stadtamt找負責Nameerklärung的辦公室。記得除了帶上結婚證書外,還要雙方的出生證明正本(如果沒有正本,經法院和外事處公證過的影本加譯本也可以),先生的身分證和太太的護照。資料驗證無誤,提出申請後,辦事員會先詢問母國是否同意改姓(當初打電話到辦事處詢問,辦事員告訴我們,改姓對台灣政府是無所謂的,因為在台灣使用的還是中文姓名,我們的英文姓名只有出了台灣才會使用)及如何改。
等了一會,辦事員給了我們一張繳費單*註3,繳過費用將存根拿回給辦事員,再稍等一會,辦事員便將我們兩個叫進小房間裡,宣讀更名證明書上面的內容,詢問有無錯誤,經過雙方簽名以後,會拿到一張更名證書(Bescheinigung über Namensänderung) ,手續便告完成。雖然只是一個很簡單個程序,但過程還滿嚴謹的。
*註1: 須提出證件有結婚證書(我們是在丹麥結婚,屬歐盟國,且證書上有德文,因此省了一點小麻煩。不然,好像還要經過翻譯和公證)和房子的租賃契約。要注意的是,房子最好以先生的名義簽約租賃,再不然也要兩個人掛名。畢竟我們是外國人,聽說有以外國人另一伴名義租房,被找麻煩的案例。
*註2: 在德國是可以選維持原姓,冠夫姓(可以要求哪個姓在前面),或是去掉本姓改成夫姓。(就算選這個選項,在台灣的中文名還是一樣的)聽說在法國,就只有後面兩個選項。
*註3: 實際上的收費標準並不是很了解,但一個去舊姓改夫姓的朋友繳了30歐,我是保留舊姓加上夫姓,則繳了50歐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