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了德國的戶政登記,當然重要的還有台灣的登記。在向台北駐丹麥辦事處申請公證完成後,台北駐丹麥辦事處會告知台灣戶政事務所,在告知後30天內,如果沒有回台灣辦理登記,會被罰款喔!最高罰到900元。通常結完婚,大家都還有一堆事情要忙,很少會馬上或專程飛回去登記,這個規定只有30天,挺不通情理。另外,在台灣的結婚日不會是實際公證日期,而是在台灣登記的時間。
回台灣前,需要先將單身證明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公文書的正本,及中譯本拿到台北駐該地辦事處公證。要提出的除了這兩份資料外,還有申請人的護照影本及塡好的申請表。需時約三天,德國這裡的費用是33歐。記得申請公證前,先打電話跟所在地台北辦事處確認,有些可以接受自己翻譯,這樣還可以省下一筆。
回台灣登記要準備的書面資料有:1,經丹麥外交部以及台北駐丹麥辦事處公證過的原文結婚證書正本。2, 經駐該地台北辦事處公證過的結婚證書中文譯本。3.經該地公證處公證過的單身證明,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的公文書*註1正本。4.經駐該地台北辦事處公證過的單身證明,或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的中文譯本。5.中文名字取用同意書*註2。6.太太的身分證。7.太太的大頭照1張。馬上辦理馬上拿到,身分證也會被更新,配偶欄上增加外籍配偶的中文姓名。
*註1:如果是在台灣公證結婚的話,一定要單身證明,記載有”單身”字樣的其他公文書是不行的。另外,當初我們是使用其他公文書,雖然在丹麥公證沒有問題。不過,如果要拿出境使用的話,必須先到當初申請該公文書小鎮的公證處(Dienstleistungzentrum)經過辦事員審核和蓋章這個”前證(Vorbeglaubigung)”步驟,確定這份證明書是由該鎮所發行。辦事員會將審核過的書面放入一個信封裡,封起來,並在封緘處蓋章。這個信封不可以拆開,直接拿到該小鎮所屬區域的公證處(Regierungspräsidum)再做第二次公證(Beglaubigung)。第一個步驟是免費的,第二個步驟印象中好像24歐元。如果一開始就申請單身證明的人,便可省略第一個公證步驟。
*註2: 外國人跟台灣人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,強制要取一個中文名字。使用名字沒有限制。簽名處可以簽外國人的外文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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